关于调整天津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5-9 阅读:327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43号)精神,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客观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决定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起,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可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纳入评价要素之一,在职称评审中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察评价办法,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结合岗位需要,在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时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条件。

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更新,积极引导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不断提升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更好适应行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倡导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者,按初级20学时、中级30学时、高级40学时认定当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按每个模块10学时认定当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

三、对古汉语、医古文(四部经典)能力的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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